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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設甲男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 A、B。A、B 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02 年 2 月間, 甲贈與 150 萬元予 A,103 年 2 月間,甲贈與 150 萬元予 B,甲未立遺囑,甲之遺產有生前對債權人乙之 債務 300 萬元、債權人丙之債務 300 萬元、債權人丁之債務 300 萬元,以及留有存款 300 萬元。乙、丙、 丁對甲之債權均屬普通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B 對於甲生前對乙、丙、丁之債務,以所得遺產 300 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B) 102 年 2 月間,甲贈與 A 之 150 萬元,及 103 年 2 月間,甲贈與 B 之 150 萬元,依法視為 A、B 之所 得遺產
(C) A、B 如於 103 年 7 月間甲死亡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如未於限期內主張,A、B 對乙應清償 300 萬、對丙清償 300 萬、對丁清償 300 萬
(D) A、B 對乙應清償 150 萬、對丙清償 150 萬、對丁清償 1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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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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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liya Tzeng 國三上 (2018/07/16)
民法第1148-1條 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n其所得遺產。民法第1162-1條 第一項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n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n,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A)應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Nasa 大四下 (2020/01/03)

請教民法高手

這裡的2年財產贈與跟歸扣部分的財產贈與不一樣是嗎

有寫到一題兩個一起出現 搞混了


7F
Allan Pan 大二上 (2020/04/04)

歸扣是限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營業或分居,從被繼承人身上得到的財產要加回變成遺產的一部分,並無贈與時效的問題

23 設甲男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 A、B。A、B 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