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於104年5月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此時適用第137條中斷之時效重行起算,原有消滅時效不滿五年以五年算,因此直到109年5月為止對A有請求權,故106年6月時A不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麻煩各位高手
想詢問B選項
如果為何不是2年
查了一下資料~
大部分都解釋2年時效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
不可能15年吧 拖太久了
如果是5年 不定期或定期給付之債權
耶不合理 價金給付 不是給付 除非題目說分期
還是因為真的是這樣 因為出售房屋⋯⋯
快瘋了民法高手995
資料找越多越頭痛
回7F
你查到適用2年消滅時效的買賣價金請求權
僅限於§127第8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78年4月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
而本題買賣契約標的為成屋
所以此不動產買賣價金請求權回歸適用§125條15年消滅時效
A)侵權行為§197:2年→消滅時效中斷事由§129,故5月和解時已中斷時效→§137第3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5年
B)不動產買賣價金請求權適用§125:15年
C)§127第3款:2年
D)§129第2項第5款
1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A 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