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甲將自己所有的A 屋出租給乙供營業使用。某日乙之受僱人丙因抽象輕過失引發失火,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不得依民法租賃契約的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B)甲不得依民法第 188 條向乙請求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C)丙成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責任
(D)甲可依民法第 433 條請求乙代負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win 小五上 (2018/01/11)
(D)依民法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承租人應依民法第433條負擔賠償責任之情形,僅於其同居人或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須負責。但承租人所允許為租賃物使.....看完整詳解
11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20/01/01)

Why. B.   不是錯誤

12F
Debby 高二上 (2020/05/22)

A) O §434:承租人僅就租賃物之失火負重大過失責任

B) O <99台上1400決>

又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4條已有特別規定,故承租人之受僱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該受僱人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租人賠償損害。

C) O 因丙與甲間未有租賃關係,故適用侵權行為

D) X §433+§434→僅第三人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承租人始須負責

13F
Yu Han 小一下 (2024/01/22)
非常陷阱題><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4 甲將自己所有的A 屋出租給乙供營業使用。某日乙之受僱人丙因抽象輕過失引發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