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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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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各機關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經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致公款遭受損失,何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A)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B)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C)主辦及經辦會計、出納人員
(D)機關首長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
-
106 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353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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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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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圓圓
大二下 (2017/09/01)
第 75 條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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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堅持就是勝利
國三下 (2017/11/19)
審計法第 75 條
(超額或誤付賠償)
各機關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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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各機關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經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