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簡言之:
與國家相關的(政府、公立學校、公營機構):34人3%
其他私人的:67人1%
10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