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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1.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 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係指下列何種權利?
(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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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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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就是對某地的全部範圍,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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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3/07/12)

不動產役權者
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普通地上權者
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區分地上權者
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41.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