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8-1 條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何種工作,應參加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