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要比較104年6月17日修正前後的差別。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修正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公布第二十四條 (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二度就業婦女。八、家庭暴力被害人。九、更生受保護人。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修正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公布第二十四條 (促進自願就業人員就業之計畫)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5.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實施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