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做過清除處理機構申報相關工作,基本就秒選 (D)。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條規定:
前項之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一聯由事業於七日內送產生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第六聯由事業存查,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二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處理機構應於處理後七日內將第三聯送回事業,第四聯送事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並自行保存第二聯;其為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機構,應同時檢附最終處置進場證明。
35.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