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技師法2條)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說明:二、有關技師、建築師執行業務因涉嫌綁標移付懲戒之法令依據及程序如下:(中略)(二) 移付懲戒作業:機關經檢討所發生綁標情事屬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事項,認定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或第39條第2款)或建築師法(第17條及第18條)應交付懲戒之情形,且交付懲戒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訂「比例原則」時,則依技師法第42條或建築師法第50條之規定,詳述事實並檢具違規事證移送懲戒。其為執業技師部分,送本會辦理;開業建築師部分,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檢附移送懲戒定型函稿範例如附件,併請參考。
13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如有綁標情事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