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統包可採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
統包作業須知四、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撰寫機關需求書,作為招標之依據,並將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 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 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文件規 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落實審查。=>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
57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