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阿摩線上測驗
1F Mefy 高二上 (2018/04/19)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