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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n(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609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