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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廣告有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依公交法第 21 條之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 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B)公交法第 21 條規定廣告代理業和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傳 播刊載或從事薦證,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C)公交法第 21 條規定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 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傳播刊載 或從事薦證,不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D)事業對於商品標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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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鄒子嚴 高二上 (2018/04/30)
第二十一條 (不實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22. 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廣告有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依公交法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