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為什麼訴願提出可以向「原處分機關」及「管轄機關(原則上就是上級機關)」提出?
1. 如果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該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則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併陳報管轄機關;不同意的話,也得陳報管轄機關。
2. 如果向「管轄機關」提出訴願,最後還是要送回「原處分機關」來自我省察,不是等於繞了一大圈,耗費訴訟資源嗎?
請教這之間有什麼法理或考量?感謝
12 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何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