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16.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下列何種範圍內得予權理?(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