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A)未具或喪..-阿摩線上測驗
1F Rita Chuang 國三下 (2012/01/09)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
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
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
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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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harlene Chun 國二下 (2013/12/27)
今年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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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amol.chen6 國三下 (2016/10/18)
原本題目: 14.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B)依法停止任用者(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D)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修改成為 14.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B)依法停止任用者(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