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辦理現金卡業務,為審慎核給申請人之信用額度,應建立下列何種制度? (A)..-阿摩線上測驗
3F
|
4F 股神 大一下 (2020/07/05)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建立徵授信審核制度,審慎核給信用額度,並依規定辦理: (二)應確認申請人身分之真實性、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及充分之還款能力,並瞭解其舉債情形後,再行發卡。 (三)所核給之信用額度應與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且核給可動用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含信用卡)歸戶 總餘額後,不得超過申請人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之二十二倍。金融機構於調高持卡人之可動用額度時,仍應符合本款之規定。 (四)應訂定核給申請人之現金卡歸戶總額度與其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倍數之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