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總統所發布之緊急命令的效力等同於:(A)行政規則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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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y Huang 大四下 (2011/12/31)
釋字第543號解釋文: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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