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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 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中,何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出生登記
(B)結婚登記
(C)兩願離婚登記
(D)合意收養登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Chi Chen 大三上 (2018/02/05)

戶籍法48-2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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