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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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279
1. 題目解析 題目提到的「164 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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