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4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16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件數 ,以不低於其當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