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要項七十、 (履約爭議之處理) 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 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 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 提付仲裁。 (四) 提起民事訴訟。 (五) 依其他法律申 (聲) 請調解。 (六)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七)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前項之爭議,機關亦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成立機關採 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諮詢。
164. 招標文件之規定簡明扼要即可,執行中如有爭議,均應以機關之解釋為準。(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