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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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12.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