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4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 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gogogo 大一上 (2018/01/18)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2/05)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3F
legend_devila 國二上 (2018/03/16)

第34條 補償請求權滅時效(寄件人或收件人)(郵件交寄日起6m內)

第35條 補償金請求權(通知受領補償金人)(收到補償通之日起5y內)

第33條 郵履行補償後發現原件(通知受領補償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m內)

54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 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