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是物權行為?(A)拋棄(B)買賣(C)抵押權的設定(D)所有權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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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龜龜 高一上 (2012/08/19)
~解析:所謂的<物權行為>者,是指以物權之得、喪、變更(變動)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比方說:你因為與某人成立買賣契約(這是債權契約), 所以,你依照約定而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而他方則是負有給付你某物的義務,該你給付價金(移轉金錢財產)及他方給付你某物(移轉所有權),這兩項給付就 是<物權行為>。但前述<買賣>契約,只是發生債之相對之債權/債務關係,所以稱之<負擔行為>。此乃<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分別喔!至於,對某物所為之<拋棄>之意思表示、(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所有權的移轉....這些會使物權得、喪、變更(變動)為其內容者是<物權行為>。兩相對人意思表示成立之契約(如:買賣、租賃、贈與.....)是<債權(契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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