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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6.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針對特殊學生所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中之「轉銜輔導及服務」項目,下列何者不 包括在內?
(A)升學輔導
(B)就業輔導
(C)家庭支援
(D)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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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一定要考上 大三上 (2018/01/19)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

2F
Susan Su涵 高二上 (2018/05/17)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以上不包括家庭支援

3F
加油 大四上 (2019/02/20)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9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36.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針對特殊學生所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中之「轉銜輔導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