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社會工作師法
第 33 條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
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
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36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