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務員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下列關於國家對人民之損害應否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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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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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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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1/23)
《國家賠償法》第2條:「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參考資料: 1. 《國家賠償法》,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