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由偵查中之檢察官核發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通訊監察書,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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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ne David 小一下 (2011/01/18)
在民國88年之前,台灣沒有監聽的法律規定,警察機關因為辦案上有需要,經常對犯罪嫌疑人的電話或無線電的對話進行監聽,所以在民國88年公布施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一些特定的重大犯罪,司法警察機關可以在聲請到通訊監察書後,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通訊加以監察,而通訊監察書在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審判中則由法官核發。之後民國96年大法官釋字631號對於由檢察官核發是否違憲做出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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