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根據104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答案應由(B)改為(D)
法院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o 緊急保護令:(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
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o 暫時保護令:當事人或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須開庭調查—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當事人或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效期限:法院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延長: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得聲請延長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30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延長,請問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