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民法第191條之1所定之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為何?(A)無過失責任(B)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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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高三下 (2016/07/23)
何謂「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與「衡平責任」?請就民法之規定,舉例說明之。 1. 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如民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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