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A)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 (B)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C)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 (D)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
釋字374號理由書: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
釋字590理由書: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A
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
(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
(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
(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
C
3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