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定性->無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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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708號判決:「人民因其權利受公權力之違法干涉,而負擔不利之結果,應有回復未受不利結果前之原狀之請求權,此乃學說所稱之公法上之結果除去請求權。此項結果除去結果請求權,雖未見於我國行政法規之明文,惟其與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所定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具有相同之性質,同有不容違法狀況存在之意義,應得以法理予以適用,而認許人民有此項請求權」。
這應該就是俗稱的結果除去請求權,記得沒錯的話99年第6次行政法官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有提到,要除去行政機關以事實行為帶來的不利益要以一般給付之訴處理。
29 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該食品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