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5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關於本條之解釋及適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為獨立之訴訟種類,毋庸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B)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C)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 果關係
(D)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 償訴訟審判權
(E)依上開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如認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 償之訴部分,仍應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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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bu 高二下 (2017/08/11)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6 月份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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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7/10/23)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採甲說。

(B)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C)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 果關係 
(D)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 償訴訟審判權

3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24)

(A)(B)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C)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 果關係(同上) 

(D)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 償訴訟審判權(同上)

(E)依上開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如認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 償之訴部分,屬附帶請求性質,非可獨立訴,自得一併裁定駁回(同上)

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2/07/07)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議
一、人民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現行法制,係採雙軌制,得循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即行政法院及普通民事法院均有審判權,但僅得選擇其一,且提起之要件、方式有所不同。

二、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為客觀訴之合併,可同時合併提起,亦可以追加方式為之,依行政訴訟法第 115  條準用民事訴訟第 248  條之規定,凡有關客觀訴之合併規定,除部分性質不相容者外,均可準用。

三、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形式上雖為單一,然實質上為二訴,法院應分別審理,惟就事實認定之心證及法律見解,在合併之二訴間,應歸相同,不能矛盾。經審理認行政訴訟部分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l  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就國家損害賠償之訴部分有審判權並不受影響,自應依法繼續審理並為裁判。

65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