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轉 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則該本票之背書有無連續?理由為何?
(A)不連續,因乙無背書
(B)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C)不連續,因背書人丙不得填自己為被背書人
(D)連續,因執票人戊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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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5/03)
記名票據之背書連續有兩個關鍵:1、第一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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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5/19)

(A)(C)(D)不連續,因乙無背書(參票據法第37、71條) 
(B)不連續,因形式上背書中斷(同上) 

3F
Shelly Chen 小二上 (2021/09/07)

背書連續是指受款人為第一背書之背書人開始,到最後被背書人為執票人,形式上均連續未中斷。本題的受款人乙不是第一背書之背書人,所以形式上就不連續了。

32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