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下列對有價證券私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高於公開招募時之總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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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er Austi (2020/07/20)
(A)證券交易法§43-6VI規定,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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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希兒可 (2018/07/18)

(A) 證交法43-6 VI
(☆) 4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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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3/05)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參證交法第43條之6第6項)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參同條第1項)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限超過 35 人(參同條第2項第1款)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

(參證交法第43條之6第3項、第28條之4) 


43 下列對有價證券私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