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交法43-6 VI(☆) 4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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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參證交法第43條之6第6項)(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參同條第1項)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限超過 35 人(參同條第2項第1款)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
(參證交法第43條之6第3項、第28條之4)
43 下列對有價證券私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