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執行程序未終結,可參與分配(參強執法第32條第1項)
(B)丙收到法院所發收取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執行程序未終結,可參與分配
(C)丙收到法院所發移轉命令,尚未將金錢交付甲之前:因為執行程序已終結(參同法第118條第2項) (D)丙收到法院所發支付轉給命令,已將金錢交付法院,但甲尚未領取之前:執行程序未終結,可參與分配
C:101台抗136
...惟若以移轉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依券面額移轉於債權人代替金錢支付者,該扣押之債權因移轉命令,已由債務人移轉與債權人,其性質與民法之債權讓與並無不同,該移轉命令自應於送達第三人時發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債務人亦於此時喪失其對第三人之債權人地位,而由執行債權人於移轉範圍內取得對第三人之債權人地位而成為該債權主體,該部分執行程序即告終結...
52 債權人甲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關於他債權人丁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