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第95條2項:有效。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1.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2.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2 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