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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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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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31)
民法 第 976 條 修法理由:
二、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花柳病」係指透過性行為而感染的傳染病,俗稱性病。考量此非現代醫學用語,且性病之嚴重程度有輕重之別,不宜於一方得病時即賦予他方解除婚約之權,倘該性病係屬重大不治時,可適用第四款「有重大不治之病」之解除婚姻事由,爰將本款花柳病部分刪除;至本款「其他惡疾」之定義並不明確,爰併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