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A)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B)他方有花柳病
(C)他方與人通姦
(D)他方受徒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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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1/28)
生死不明滿1年因為聯絡不到 所以 無須為意思表示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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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ste2425 小三上 (2018/06/14)

民法第976第2項:依前項規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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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31)

民法 第 976 條

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2.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修法理由:
二、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花柳病」係指透過性行為而感染的傳染病,俗稱性病。考量此非現代醫學用語,且性病之嚴重程度有輕重之別,不宜於一方得病時即賦予他方解除婚約之權,倘該性病係屬重大不治時,可適用第四款「有重大不治之病」之解除婚姻事由,爰將本款花柳病部分刪除;至本款「其他惡疾」之定義並不明確,爰併予刪除。

31 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