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下列敘述之何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 (A)甲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乙..-阿摩線上測驗
3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27)
(A)甲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乙之繼承權不存在,主張乙有拋棄繼承之事實,但乙予以爭執,此時 如法官於處理另案「拋棄繼承」事件中,已得知乙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一事:屬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參民訴278I) (C)關於 88 年 9 月 21 日在臺灣中部發生九二一地震之事實:屬事實於法院已顯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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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10)
(A)甲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乙之繼承權不存在,主張乙有拋棄繼承之事實,但乙予以爭執,此時 如法官於處理另案「拋棄繼承」事件中,已得知乙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一事 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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