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15.初任各官等之人員,一般來說,應先予試用,試用時由各機關派專人指導,請問目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