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單純是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訴願,但公務人員相關的救濟途徑有另外規定,所以得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規定行之。
9.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程序? (A)訴願 (B)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