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依規定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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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hris AG 大四下 (2022/03/06)
一、代理: 代理的情形有二: (一)派代: 用人機關對所擬任的人員,以本機關的人事命令,指派其暫先代辦處李某依職務的行為。(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二)職務代理: 為原任該一職務之人員,因請假、進修、服役等,暫時離開其職務、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或已卸卻其職務,未正式任用新人補實該缺之前,依規定暫由他人代為辦理該職務工作。 二、權理: 係指依法指派具有某一官等較低職等任用資格人員,擔任同官等內一較高職等職務,但以權理高二職等為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三、綜理:綜合管理 四、兼代:指派人員代理執行差假或懸缺所遺之職務(以主管職務為主)。 參考資料: 1. https://class.kh.edu.tw/5697/...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