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不起訴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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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4)
(A)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處分為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O)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 查看完整內容 |
3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4/09/23)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