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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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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
(A)三年
(B)四年
(C)六年
(D)八年.
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
-
93 年 - 9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392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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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5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lll
博二上 (2020/06/10)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檢舉
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6/1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檢舉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6/10)
原本題目:
73.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 (A)三年 (B)四年 (C)六年 (D)八年.
修改成為
73.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 (A)三年 (B)四年 (C)六年 (D)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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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 (A)三年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