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看了一下法條,20條跟21條比較一下,就可以知道怎麼被誤導的了
當事人(權利)能力:自然人(依照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你是個人,但不一定能夠自己做決定
行為能力:滿20歲的人(所謂權利能力,是指一個人可以從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可以"做程序中的決定"
所以B符合訴願法18的非法人之團體?那為何還不行
9 下列何者,不具備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A)19 歲之大學生 (B)臨時性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