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我國地方自治組織運作的分權制衡關係來看,下列何者有權議決地方行政部門的法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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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2)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理由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