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40.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訂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的法律依據為何? (A)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