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撫基金支付之,其共同..-阿摩線上測驗
1F 加油 大一上 (2016/11/13)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12%至15%之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 查看完整內容 |